淮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淮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拥有健康的体魄。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融传授知识、培养能力、陶冶情操、增强体魄、发展个性为一体,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素质优良、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管理,是指对本科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在校本科学生学习、生活和行为等方面的规范。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艺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应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校招生办公室批准。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在复查期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无注册资格。体检中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招生办公室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一周内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者,可向教务处申请入学,并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
(一)学生注册前应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
(二)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交注册人员加盖注册印章,否则注册无效。
(三)学生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应履行请假手续(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学制和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我校本科教育标准学制为4年。
第十二条 本科教育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设置3至6年弹性修业年限,相关规定如下:
(一)学生一般应在4年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完成学业。
(二)学生达到第四十六条相关要求者,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三)学生可以申请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出国(境)留学等学业原因或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连续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并保留学籍;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累计不超过2次,累计时长不超过2学年。
(四)休学并保留学籍时间计入最长6年的修业年限之内,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节 考勤与纪律
第十三条
(一)考勤范围
每学期假期结束,学生应按规定时间返校,并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校自开学第一天开始考勤。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校院统一组织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劳动、军训、形势政策教育和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并获得批准,凡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二)请假手续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的证明。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辅导员批准,交学院办公室备案;请假一周以内(含一周)由辅导员审核,学院院长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由学院院长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一学期教学周三分之一者,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请假,经批准并将准假单交班长后,始为有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请假到期后必须到学院办公室销假,并将销假单交班长方为请假结束。准(销)假单由学院办公室签发。
因故需要续假者,按请假手续办理。
(三)缺勤处理
新生按第七条规定处理。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不能按时注册的按第十条第(三)款处理。
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教学周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
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每天授课时数超过6学时的,按课程表上实际上课时数计算。实践教学环节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政治学习缺席1次按2学时计算,上课迟到或早退4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一学期学生累计旷课10学时以内,由学院批评教育;10~15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16~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1~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31~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50学时(含50学时)的,按第六章第七十三条第(五)款处理。
第四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根据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简介的要求进行选课,并按照教学进程安排完成学业。为保证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合理安排学习进程,每学期学生应修课程一般不得少于15学分(毕业当年除外),且不得高于26学分;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2及以上者,每学期最多可修读不超过30学分课程。
第十五条 学生所修的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及格,获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根据课程类别应予重修(补考)或改选其他课程;补考成绩按60分计,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其实际成绩记载。
学生旷课累计达6学时或缺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达1/3的,该课程的授课教师可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学生应予重修;授课教师另须将有关情况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课程按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课程与考查课程两种。学生学期课程成绩(总评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实验成绩等按一定比例综合算出,其中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70%。对分几个学期教学、考核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成绩和学分。
第十七条 成绩的评定,可分别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学期考核结束后,各学院按照成绩考核与绩点测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综合指标。
(一)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课程百分制成绩 |
课程绩点 |
课程五级分制成绩 |
课程绩点 |
90-100 |
4 |
优秀 |
4 |
85-89 |
3.6 |
良好 |
3.6 |
80-84 |
3.2 |
||
75-79 |
2.8 |
中等 |
2.8 |
70-74 |
2.3 |
||
65-69 |
1.8 |
及格 |
1.8 |
60-64 |
1.3 |
||
<60 |
0 |
不及格 |
0 |
(二)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后所得成绩的对应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即可得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考核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Σ课程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
Σ课程学分
按学期结算的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结算的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八条 考试作弊或旷考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登记时,注明“作弊”或“旷考”字样。
第十九条 体育课成绩应由任课教师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实践课者,教师可依据医院证明,为其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并应要求学生参加体育理论课的学习,认真参加锻炼且体育理论课考核合格的,可视为体育课及格。
第二十条 交换生、转学生或根据校际跨校修读课程协议在我校学习的学生,其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我校相关学院初审、教务处审核后,依据相应办法予以承认。
第五节 免听、免修、重修(补考)、缓考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选定的课程原则上不可以免听课而参加考试,对自学能力较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2及以上者,除政治理论课、技法课以及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外,每学期至多可以申请两门课程免听。申请程序为在开学两周内,到所在学院填写《免听自学登记表》,提出免听课的充足理由,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才能免听课而参加考试。获得的学分有效。
第二十二条 重修课程因时间冲突,学生不能坚持全程听课,应当提出申请,办理免听手续后,可以部分免听或全部免听,但应当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试。未办理免听手续,不能参加重修课程考试。
第二十三条 学生已取得我校认可的相应课程学分,可以申请免修。申请程序为:学生填写《淮北师范大学课程免修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审核、批准后,予以承认;独立开设的实验课不可以免修。
第二十四条 重修、补考
(一)必修课程(不含实验、技法、实习等实践类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以选择补考或重修获得该课程学分。补考以一次为限,补考未通过者必须参加重修。实验课程、技法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必须进行重修。
旷考、无故缺课导致无资格参加某门课程考试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必须重修。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学年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二)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进行。选择补考的学生须在下一学期报到注册的时间(正式上课前一周的周六、周日),向所考课程的开课学院提交补考课程的报名申请,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此次补考机会。
(三)选择重修的学生,在每学期第三轮选课时间进行重修课程的选课。
(四)补考或重修仍不及格的学生可在下一年度该课程开课时继续选择重修。课程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而发生变动的,由开课单位认定替代课程重修或单独组织补考。
(五)重修学生须按规定办理申请、缴费手续,重修课程学分收费标准按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办理重修申请与缴费手续或未履行选读某门课程规定程序的学生,不能进入该课程听课、考试、考核成绩录入等环节。
(六)重修方式按《淮北师范大学学分制补考、重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选修课程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改选其它课程。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某门课程(不含实验、技法、实习等实践类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虽然合格,但课程绩点较低),可以申请重修一次,重修课程经考核合格的,按最高成绩记入学籍档案。此类重修学生不能申请免听、自修。
第二十七条 学生原则上不允许缓考,若有特殊情况,须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均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完成。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或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坚持学习者;
(四)上级机关有明文规定,属于国家特殊需要者;
(五)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九条 具体转专业要求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办理转学程序
(一)我校学生申请转入本省其它高校学习者,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长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拟转入学校同意,并以学校文件形式报省教育厅审批,审批后方能办理转学手续。
(二)本省其它高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学习,应当经教务处长审核同意,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接收。
(三)我校学生向外省高校转学,须经本人申请,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长审核同意,分管校领导批准,以学校文件形式,并附拟转入学校同意的接收函,经安徽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再由转入学校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四)外省高校学生拟转入我校学习的,应当经我校及转出学校同意,报转出学校所在地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再由我省教育厅审批。
(五)因国家特殊需要转学者,应当提供有关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列入下一批次录取的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按特殊要求提前批次录取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以及“专升本”、“注册制招生”、“预科班”的;
(五)实行学年制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以及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二分之一及以上的;
(六)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学生患病经医院确定,认为需较长时间治疗休养者(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患者必须休学);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批准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不能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休学。
学生休学,须填报《学生学籍变动申请表》,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凡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当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并在一周内离校。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学生在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保留其宿舍床位,不得擅自来校上课、参加考试,若参加考试,成绩无效。
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无需注册,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学生因病休学回家疗养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有医疗保险者,按保险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持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向教务处申请复学,教务处长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并完成该年级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及要求;本人已修读考核及格获得学分的课程,可以免修。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应予继续休学或退学。
(三)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学生复学,我校无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安排其复学时,可调整到校内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五)学生复学时,缴费的项目和额度,按复学就读年级的专业标准缴纳,不得减免。
第八节 告诫、退学警告(试读)与退学
第三十五条 教务处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审核并发布审核通知,审核通知中“告诫、退学警告、退学处理”均为学籍管理措施。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一学期不及格课程总学分大于等于10学分,予以告诫。告诫通知书由学院发出并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字后,送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退学警告
(一)第一学年累计不及格课程总学分大于等于18学分的;
(二)从入学后第二学年开始,每学年结束时,学生必修课程累计获得的学分,未达到本专业已开设必修课程总学分的75%的;
(三)累计不及格课程总学分大于等于25学分的。
对受退学警告的学生,教务处发出退学警告通知书,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字后,送回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试读
(一)受到退学警告的学生,将予以试读。
(二)试读学生必须异动学籍,编入其所在年级、专业的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试读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试读期间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三)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各学院对学生修读课程所获学分情况进行统计,统计结果经学生书面确认后,对于符合本条第一款情况的学生报教务处并办理试读手续。
(四)学生在试读期间首先应修完过去没有完成的课程,取得相应的学分。在此基础上,学生可进一步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其他课程。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此类退学不是对学生的处分):
(一)试读后再次达到退学警告条件的;
(二)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六年的;
(三)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的;
(四)经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退学,由所在学院提出、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户籍关系返回家庭户口所在地,学校不负责解决退学学生的安置问题。
(二)因患精神类或心理类疾病、意外致残等而退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学校出具退学文件送达退学学生本人,同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取消其学籍电子注册。
(四)退学学生应于退学文件下达后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校有关部门将户籍关系转出。
第四十一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淮北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毕业前,学校对其在校期间的表现作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品德修养、学业成绩、遵纪守法等方面。
第四十四条 具有我校学籍,在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所在专业本科毕业要求的学生,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准予毕业的学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淮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相关规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达到提前毕业要求者,由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以提前毕业。提前毕业要求如下:
(一)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写作与答辩;
(二)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大于等于425分;
(三)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6,且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四)在学期间无违纪、作弊记录。
(五)获准提前毕业学生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随同期毕业学生颁发。
第四十七条 4年标准学制学习结束,未能修满年级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最低学分要求者为延期毕业学生,相关规定如下:
(一)不及格课程总学分大于10学分的,由学生提出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备案,可留校编入相应专业下一年级继续修读。
(二)不及格课程总学分小于等于10学分的,本人选课后可申请免听,经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直接参加相应学分课程考试。
(三)延期毕业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标准缴纳专业学费和其他规定费用,其中跟班学习者,另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住宿费。
(四)延期不超过最长6年修业年限。
第四十八条 结业及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学生4年标准学制修业期满,至少获得本专业毕业所需总学分的3/4,且其他方面达到毕业要求者;
(二)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6年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获得规定的各模块学分和毕业总学分,但也未达到退学规定者。
(三)结业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四)最长6年修业年限内,不及格课程总学分小于等于6学分的结业生,在结业后1年内允许申请返校补考1次;考试通过,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但不授予学位。
第四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
第五十一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实行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生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毕(结)业信息采集工作;学校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告证书无效、取消电子注册。
第五十三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辅修证书、学位证书和第二学士学位证书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经本人申请、公告遗失、学校核实后,可再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学位证书除外)。
第五章 校园秩序和课外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生团体是学生基于共同、正当的兴趣和爱好,为提高自身素质自愿组织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加入。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由学生团体发起人就团体名称、性质、宗旨、活动内容、活动形式、管理制度、隶属关系和负责人的简历等内容,写出申请书,经发起人所在学院同意,报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学生建立跨学校的团体必须事先征得校团委同意。
第五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和大学生成长成才的理论、学术、科技、创新、创业、文化、艺术、公益和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六条 学生团体应当服从学校党委的领导,接受校团委的管理和指导。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团体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活动,均须经校团委同意,并向校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注明所邀请人员的姓名、政治面貌、职业、活动内容和范围,经批准后方能进行。若有违反,将追究社团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学生团体和个人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经隶属或挂靠单位、校团委同意并向校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实施,并接受校党委宣传部管理。刊物印发后每期要向校党委宣传部送阅两份。学生社团创办面向校外的刊物必须向校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学校禁止成立非法组织、出版非法刊物。
第五十九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高尚、健康的审美情趣,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提高识别美丑的能力。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凡发现有上述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适当的体育锻炼,按时参加课外体育活动。学校鼓励学生参加体育竞赛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二条 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学生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学生对国家政务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对有关切身利益的合理诉求,应通过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所允许的正常渠道向学校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六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和制止,并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禁止张贴大小字报。如有违反,除清除大小字报外,还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准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七条 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六十八条 学生出入校门要遵守门卫制度,主动出示证件,接受门卫管理。
第六十九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图书馆、阅览室、教室、实验室、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和规则,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
第七十条 学生有责任和义务爱惜与保护学校的设施、设备、景观。如有损坏,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一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竞赛、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奖励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等。
第七十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按《淮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共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由校领导批准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表现差者或仍有违纪行为的予以开除学籍。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第七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允许本人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五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按照《淮北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开除学籍学生的善后问题,按照退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七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13年秋季及其以后入学的普通本科生。其他年级学籍异动到2013级的适用本规定。2012级及以前各年级学生仍按原《淮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校教字〔2005〕5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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